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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4月《劳动关系协调员》一二三级培训考试通知

时间:2019-04-01 15:16:00 点击: 收藏

按照《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专业化队伍建设的通知》(字〔2018〕1 号)的要求,大力推动落实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,切实加强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化队伍建设,全面提升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协调劳动关系、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,北京裕英教育机构经研究决定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系列培训班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联系电话:

一、培训对象

1.从事和准备从事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人力资源(含人事、劳资薪酬、劳动合同、集体合同、劳动安全保障、社会保险等)和劳动关系管理的人员;

2.从事社会保险、人才服务、职业介绍、劳务派遣、劳务租赁、人才租赁、猎头、律师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;

3.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,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、劳动工资、劳动监察、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;

4.地方工会、行业协会、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、集体协商、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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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企业调解、行业调解、街道(乡镇)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;

6.从事劳动法、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;

7.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

员。

参加培训的人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,应具备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等级的条件(附件 1)。

二、培训内容及考核鉴定

培训内容主要是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课。其中,基础知识包括劳动关系、劳动保障法律和政策、人力资源管理、劳动经济学、管理心理与组织行为、社会学、职业道德;专业技能课包括劳动标准实施、劳动合同、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、劳动规章制度建设、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、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。具体课程见(附件 2)。

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(一、二、三级)必修基础知识和对应等级专业技能课。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一级)、劳动关系协调师(二级)考核还需进行综合评审,综合评审采用案例分析、论文答辩、业绩考核等形式。必修课程考核实行百分制,60 分以上为合格。经考核鉴定合格的,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。学员经考核鉴定后,因个别科目未通过导致无法获得证书的,通过科目的成绩可保留一年,学员可在补考有效期内参加相关科目的补考,并享受免费继续培训(因学员舞弊、缺考造成的相关情形除外)。

联系电话:13661239020 电子邮箱:2659812337@qq.com 联系人:姚老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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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培训方式和时间、地点

本次培训班开设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一级)、劳动关系协调师(二级)、劳动关系协调员(三级)的培训,培训方式主要采用集中面授模式,为学员提供教材习题、考前辅导、申报考核鉴定、协助办理相关补贴申领等。

四、收费标准

1.培训费用一般包含培训费、资料费、考核鉴定费、证书费。

2.集中面授辅导、考核鉴定期间,学员的交通、食宿(根据具体情况安排)、费由自理。

3.学员报名培训后,因个人原因无法进行考核鉴定的,相关培训费用不退。

4.考试未通过的学员,免费提供补考科目的鉴定费用一次(因学员舞弊、缺考造成的相关情形除外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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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其他

1.如报名单位团体报名人数较多,可视具体情况商定培训

地点,相关培训费用另行协商确定。

2.本期报名4月20日截止。

3.汇款账户信息如下:

账户名称

北京裕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

开户银行

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汇鸿家园支行

银行账号

1100 1190 70005250 5934

六、报名方法

请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培训的单位或学员,认真填写报名表(附件 3)盖章后邮寄至北京裕英教育招生咨询部。

通讯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北京传媒总部基地B座

联系人:姚老师(13661239020) 陈老师

电子邮箱:2659812337@qq.com、yuyingpx@sina.com

附件:

1. 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申报条件

2. 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培训课程明细表

3. 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培训报名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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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 1

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国家职业资格鉴定

申报条件

一、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一级)申报条件

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:

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9 年以上;

2.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;

3.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职业工作 3 年以上,

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;

4.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3 年

以上;

5.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

作 10 年以上;

6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

相关职业工作 7 年以上;

7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

相关职业工作 5 年以上。

二、劳动关系协调师(二级)申报条件

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:

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3 年以上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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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;

3.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,

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;

4.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

作 5 年以上;

5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

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:

6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

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,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

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;

7.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

上。

三、劳动关系协调员(三级)申报条件

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:

1.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;

2.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;

3.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

达到规定标准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以上所称“相关专业”是指:劳动与社会保障、人力资源管理、劳

动经济、社会工作、法学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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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 2

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培训课程明细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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